关于印发《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3-31浏览次数:506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组织人事部

2017331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分两种,一种是正式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种是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三条 校党委组织人事部统一管理全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各党总支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后,要将其粘贴在介绍信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总支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即没有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前,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由党支部代办,党员不应私自委托他人办理。

第七条教职工党员按正常程序调动或辞职离校,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因在国内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经党组织同意,应在离校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离校时间在36个月的党员,地点固定的开具党员证明信;地点不固定的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八条 教职工党员出国(境)的组织关系接转

(一)短期请假出国(境)者,其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二)凡被批准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应在其出国、出境前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三)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党员,应在出国(境)前,提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报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一般不超过5年。

(四)党员出国(境)后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经审查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五)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按《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人事关系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人才交流中心临时党组织。

第十条 党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长期异地居住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的党组织。

第十一条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在离校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 对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各党总支要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对其中的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期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各党总支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转入我校的党员应在到校工作、学习后1个月内办结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十四条 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由于接收单位发生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逾期的,自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之日起6个月内,可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由于本人不慎丢失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原隶属党组织说明情况,写出检查,党组织在查明情况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出具相关证明,报请校党委组织人事部予以补转。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未按本规定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预备期满后,原隶属党组织一般不应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七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我校的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定无法取得联系的;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先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再由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转入党员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同时必须进行党员资格审查。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转入的学生党员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组织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并及时将初审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

第十九条 在党员资格初审过程中发现党员材料缺项、填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予以补填或纠正。

第二十条 严禁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此类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